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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 关于罢免部分董事后财务审批权限事宜的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次数: 16670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已接受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山东山水董事廖耀强先生、山东山水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李和平先生(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山东山水经营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函告如下:

    2017年3月13日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作为山东山水唯一股东作出山东山水股东决议,免除李茂桓、于玉川、赵利平、陈仲圣的山东山水董事职务,免除刘现良山东山水监事职务,委任廖耀强、阎正为、张家华、刘德权为山东山水董事。该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依照山东山水章程的规定,李和平先生因担任董事长职务而同时出任山东山水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和平先生作为山东山水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山东山水实施决策、管理。另依据山东山水《总部部室职责与管理流程手册》的规定,由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委任的山东山水总经理杨勇正先生有权审批山东山水的经营费用支出。

    为保证山东山水的有序运营,山东山水不得支付任何非生产经营开支,特别禁止为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开支任何费用。山东山水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审批权限调整为:

    一、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费用,临时由周立先生签署执行;

    二、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的费用,由总经理杨勇正先生签署执行;

    三、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的费用,由董事长李和平先生签署执行;

    四、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董事长李和平先生和总经理杨勇正先生双签执行。

    如产生例外生产经营开支,必须由董事长李和平先生和总经理杨勇正先生双签执行。

    除此以外,山东山水各分子公司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确保生产经营正常开支,确保税金、银行利息和职工工资开支,不得为山东山水提供资金,不得为山东山水垫支任何费用。

    如违反前述审批权限或为山东山水垫付费用,委托人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3月21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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